- 遊覽車駕駛員每日駕駛車輛時間不可超過 10 小時,駕車 4 小時應休息 30 分鐘以上。
- 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,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 11 小時。
- 到達各旅遊景點或目的地下車結束後,應屬駕駛員休息時間,務必讓駕駛員充分休息,不可隨意打擾駕駛員。
-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行駛;未經與遊覽車公司協調同意,旅客不可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,避免造成駕駛員疲勞駕駛或工時超過規定,也不得要求駕駛員違規超速趕行程。
- 兩日以上行程,駕駛員隔日出勤需休息 10 小時以上,請提供駕駛員 1 人 1 室妥善的夜間休息環境。
※ 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遊覽車皆已依規定提供駕駛資訊介接,再次提醒租車消費者充分掌握駕駛員駕車勤務以確保行車安全。唯有注意及遵守使用遊覽車安全規定事項,才能保障旅遊品質與行程安全,不要讓遊覽車公司及駕駛員因您違反規定而受罰。
資料來源:交通部公路局 115 年 2 月 4 日路運綜字第 1155002401 號函